初步裁定后,調查機關對傾銷和傾銷幅度、損害及損害程度以及傾銷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進行了繼續調查。現本案調查結束,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調查機關作出最終裁定(見附件)。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最終裁定
調查機關最終認定,被調查產品存在傾銷,國內丙酸產業受到實質損害,而且傾銷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二、征收反傾銷稅
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商務部向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提出征收反傾銷稅的建議,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根據商務部的建議作出決定,自2024年7月21日起,對被調查產品征收反傾銷稅。
被調查產品的具體描述如下:
調查范圍:原產于美國的進口丙酸。
被調查產品名稱:丙酸。
英文名稱:Propionic acid,簡稱PA。
分子式:C3H6O2
化學結構式:
物理化學特性:丙酸在常溫下通常呈無色或微黃色液體,有刺激性氣味,易燃,可與水混溶,也溶于乙醇、乙醚等有機溶劑。丙酸化學性質活潑,可通過化學反應生成鹽、酯、酰氯、酰胺、酸酐等其他化學品。
主要用途:丙酸是重要的精細化工產品和有機合成原料,主要用于生產防腐劑、防霉劑、除草劑、醫藥中間體等,廣泛應用在食品、飼料、農藥、醫藥等領域。
該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29155010。
對美國公司征收的反傾銷稅稅率如下:
所有美國公司 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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