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近期商品編碼調整以及相關國家標準更新情況,為結合實際優化海關商品檢驗采信管理,海關總署決定對進口服裝、進口水泥檢驗采信要求予以修改。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進口服裝檢驗采信要求
對海關總署公告2022年第120號(關于進口服裝采信要求的公告)作如下修改:
(一)對實施采信的進口服裝商品編碼進行調整,調整后的清單見附件。
(二)標題及全文中“進口服裝采信”修改為“進口服裝檢驗采信”。
(三)“五、采信機構要求”的“申請方式”部分,刪除“具體申請路徑如下:中國國際貿易單一窗口(https://www.singlewindow.cn)—業務應用—標準版應用—檢驗檢疫—進出口商品檢驗采信”,相關內容在原公告附件3《“海關進出口商品檢驗采信機構目錄管理”事項服務指南》第七部分“申請提交路徑”予以明確,將“申請提交路徑:中國國際貿易單一窗口(https://www.singlewindow.cn)—業務應用—標準版應用—檢驗檢疫—進出口商品檢驗采信”修改為:“申請提交路徑:中國國際貿易單一窗口(https://www.singlewindow.cn)—業務應用—口岸執法申報—檢驗檢疫—進出口商品檢驗采信”。
二、進口水泥檢驗采信要求
對海關總署公告2023年第21號(關于進口水泥采信要求的公告)作如下修改:
(一)標題及全文中“進口水泥采信”修改為“進口水泥檢驗采信”。
(二)“三、檢驗報告內容”部分,將“隨附采信商品照片”修改為“隨附簽封(帶唯一封識號)樣品照片”。
(三)“四、檢驗報告有效期”部分,將“六個月內有效”修改為“僅對該檢驗批水泥有效,自簽發之日起有效期90天”。
(四)“五、采信機構要求”的“申請條件”部分,將第1款和第2款中的“ISO/IEC 17025認可”修改為“ ISO/IEC 17020和ISO/IEC 17025認可”。
“五、采信機構要求”的“申請方式”部分,刪除“具體申請路徑如下:中國國際貿易單一窗口(https://www.singlewindow.cn)—業務應用—標準版應用—檢驗檢疫—進出口商品檢驗采信”,相關內容在原公告附件3《“海關進出口商品檢驗采信機構目錄管理事項”服務指南》第七部分“申請提交路徑”予以明確,將“申請提交路徑:中國國際貿易單一窗口(https://www.singlewindow.cn)—業務應用—標準版應用—檢驗檢疫—進出口商品檢驗采信”修改為“申請提交路徑:中國國際貿易單一窗口(https://www.singlewindow.cn)—業務應用—口岸執法申報—檢驗檢疫—進出口商品檢驗采信”。
(五)“六、申報要求”部分,增加“采信機構應在進口水泥申報前通過進出口商品檢驗采信管理系統向海關提交除28d抗壓/抗折強度項目以外的檢驗報告;取樣后40天內補充提交28d抗壓/抗折強度檢驗報告,并在備注欄注明該報告對應的貨物報關單編號。”
(六)增加“七、采信條件”部分,具體內容為“進口貨物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申請檢驗結果采信的,應符合下列要求:能夠確認水泥生產企業按照《通用硅酸鹽水泥出廠確認方法》(GB/T 39698-2020)已實施有效質量控制措施;同時能夠提供該水泥生產企業相同品種/強度等級水泥的近一年的季度質檢記錄;并承諾生產企業已按照《通用硅酸鹽水泥出廠確認方法》(GB/T 39698-2020)實施出廠確認,生產過程質量控制措施有效。對于補充提交28d抗壓/抗折強度檢驗報告前已銷售的水泥,能夠建立完善的質量安全追溯管理體系。”
(七)原公告附件1《進口水泥采信檢驗項目、適用的技術規范及檢驗方法》部分,“檢驗項目”欄增加“監裝”,適用的技術規范為“以通過認定/認可的技術規范為準”;“檢驗項目”欄增加“取樣/制樣”、“放射性核素限量”,技術規范由“GB175-2007”修改為“GB175-2023”;增加備注“技術規范若后續更新,以執行的最新技術規范為準。”
(八)原公告附件3《質量安全符合性聲明》部分,新增“生產企業已按照《通用硅酸鹽水泥出廠確認方法》(GB/T 39698-2020)實施出廠確認,生產過程質量控制措施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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